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500621/2021-51563 | 發文日期 | 2021-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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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文 號 | 鄂金發〔2021〕23號 |
分 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稱 |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各市、州、縣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各融資擔保公司:
經省政府同意,為進一步加強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根據《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銀保監會等九部委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相關配套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銀保監會有關要求進行確認。
第三條??融資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審慎經營,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建立省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牽頭,省有關單位參加。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研究制訂促進全省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融資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各級政府對融資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各地可以參照建立融資擔保業務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和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以下統稱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各地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立并落實對本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業務獎補和保費補貼等“四補”機制,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的融資擔保增信力度。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含省外融資擔保公司來鄂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擬注冊地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批。
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公司(中心),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等實質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須參照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流程,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融資擔保公司的名稱中應當標明融資擔保字樣。融資再擔保公司應當標明融資再擔保字樣。未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或者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近似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并具備相應條件。
擬在縣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擬在市域或省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金來源必須真實合法,且為實繳貨幣資本,并一次性足額出資到位,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督管理部門在新設審核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銀保監會及湖北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對股東資質進行審查。
第八條??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融資擔保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分支機構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通過“湖北政務服務網”的統一受理平臺受理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申請,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出具批準文件并頒發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予以公告。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90日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業的,由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收回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注銷并公示。
第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審核。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省內設立分支機構,增加注冊資本,變更公司名稱、營業地址、業務范圍,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股東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變更事項,應當自變更事項完成之日起的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在省融資擔保監管信息系統中填報變更信息,變更后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發生變更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省內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變更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重大變更事項,應當逐級備案,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信息之日起10內應當開展備案核查,核查結果與備案資料一并逐級報告。其他備案事項由所在地縣級地方金融工作部門直接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注銷,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予以公告,并抄送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或備案具體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工作指引執行。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經營規則,專注融資擔保主業,加大對小微企業、“三農”等實體經濟的擔保增信力度。
第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劃分崗位職責,建立權責清晰、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
第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保前盡調、項目評審、保后管理、代償追償、呆賬核銷等方面的業務規范以及風險管理、財務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計量辦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要求,準確計量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對于按比例分擔風險的融資擔保業務,按實際承擔的比例計算。
第二十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二十一條??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
對被擔保人主體信用評級AA級以上的發行債券擔保,計算前款規定的集中度時,責任余額按在保余額60%計算。
第二十二條??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的運用應當符合《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的規定,保障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二十三條??融資擔保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不當干預融資擔保公司自主經營,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套取、挪用、擠占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客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融資擔保公司主要股東可以在融資擔保公司章程中約定,在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代償風險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追加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
第二十六條??融資擔保費率由融資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協商確定。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堅持準公共產品屬性,主要開展小微企業、“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融資擔保業務,確保支小支農業務占比達到80%以上,其費率按國家相關規定和省政府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四)開展或變相開展資金過橋貸款業務(委托貸款除外);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不得收取客戶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按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要求,報送非現場監管數據和非數據信息及其他文件和資料;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借助業務信息系統規范業務流程,積極與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系統對接,于每月6日前報送上月月報。
省外融資擔保公司在本省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季度向業務發生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省內融資擔保公司的省內分支機構,應當按季度向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第二十九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賬銷案存、權在力催”的原則,加強代償追償和不良資產處置,最大限度減少損失,充分維護資產權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統籌全省融資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要求出臺配套政策,協調、指導全省融資擔保風險防范與處置工作。市(州)、縣(市、區)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對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及其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融資擔保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的監管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政策,制定出臺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和發展相關配套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安排全省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組織開展分類評級、現場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非現場監管;
(三)建設并完善融資擔保監管信息系統,推廣融資擔保業務信息系統,做好“互聯網+監管”等系統對接和運用;
(四)依法依規審批融資擔保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備案變更事項,實施行政處罰;
(五)統籌協調融資擔保公司跨區域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對本級直屬的融資擔保公司實施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六)接受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工作指導,做好政策上傳下達。與省直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管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七)加強全省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認定,督促各地建立和落實“四補”機制;
(八)對融資擔保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九)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市(州)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一)落實完成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布置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開展分類評級、現場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非現場監管;
(三)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提出審查意見,對縣(市、區)初審意見進行復核,負責本行政區域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擴權縣按相關規定辦理);
(四)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跨區域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對本級直屬的融資擔保公司實施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
(五)督促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用好融資擔保業務信息系統、按時報送數據,加強對數據審核把關,按季度、年度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行業運行情況分析報告;
(六)協調同級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并貫徹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盡職免責、“四補”機制等監管和發展相關配套制度,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縣(市、區)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
(一)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布置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開展分類評級、現場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和非現場監管;
(三)對融資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提出審查意見,負責本行政區域權限范圍內的行政處罰;
(四)督促本行政區域內融資擔保公司用好融資擔保業務信息系統、按時報送數據,加強對數據審核把關,按季度、年度向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報送行業運行情況分析報告;
(五)協調同級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并貫徹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盡職免責、“四補”機制等監管和發展相關配套制度,推廣新型政銀擔合作;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要求,加強非現場監管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提升風險監測分析能力。
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應于年后1月底前、季后15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報送本市年度、季度行業運行情況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現場檢查。每年對本級直管融資擔保公司進行100%全覆蓋現場檢查,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每年對全省融資擔保公司抽查不低于10%,市(州)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縣(市、區)融資擔保公司抽查不低于30%。
現場檢查的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處理等按照《湖北省類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辦法(試行)》的要求執行。
第三十六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組織開展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結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綜合評估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合規情況和經營情況,分為A、B、C、D四個等級,并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經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經營活動、責令暫停相關業務、責令停止增設分支機構、暫停登記事項變更等控制風險擴大的措施。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發群體事件;
(二)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的;
(三)重大債權到期未獲清償致使其流動性困難,或已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五)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七)主要負責人失蹤、非正常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或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或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況。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風險隱患,并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監督管理部門經驗收確認重大風險隱患已經消除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融資擔保公司的重大風險隱患無法消除或者不具備正常經營能力的,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并進行公示。
第三十八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預警、防范和處置機制,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重大風險事件應急預案。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時處置,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同時抄告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
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視情況向融資擔保公司的股東、合作機構等關聯方或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風險情況。
第三十九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依托省“互聯網+監管”行政執法監管系統,逐步推進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全鏈條線上留痕,實現監管全程可追溯、數據全過程可查詢。
第四十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十一條??各級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融資擔保公司管理人員和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人員的培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培訓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融資擔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及以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案件。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依職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具體權限,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確定。
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并自實施行政處罰10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實施。
第四十四條??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成立行政處罰委員會,作為審議決定行政處罰的專門議事機構。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程序依照《行政處罰法》執行。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立案調查結束后,提出具體處罰建議,經法規部門核審后,由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決定。超出本級行政處罰權限的,由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決定。
第四十六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在現場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實施行政處罰或交由市州、縣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按照《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置、處罰;融資擔保公司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融資擔保行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發揮服務、協調和行業自律作用,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
第四十九條??政府性基金或者政府部門為促進就業創業等直接設立運營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互助式融資擔保組織開展擔保業務、林業經營主體間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業務,不適用本細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