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 MB1500621/2020-169109 | 發文日期 | 2020-12-14 |
---|---|---|---|
發布機構 |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文 號 | 鄂金發〔2020〕27號 |
分 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有 效 性 | 有效 |
文件名稱 | 【規范性文件】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
各市、州、縣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特制定印發《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辦法(試行)》,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4日
湖北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和針對性,促進我省融資擔保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實體經濟的增信服務力度,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及四項配套制度、《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資擔保機構在湖北省設立的分支機構。本辦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是指納入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確認名單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分類監管,是指湖北省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情況,綜合分析評估轄內融資擔保公司基本情況、合規情況和經營情況,依據評估結果對其進行分類評級,并根據不同等級采取針對性監管措施的行為。
第四條?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全面收集融資擔保公司相關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整體分析融資擔保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
(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評級。
(三)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周期原則上為每兩年一次。
(四)動態調整原則。根據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獲得的情況,每半年對評級結果和監管措施作出相應的調整。當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風險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監管部門可及時調整融資擔保公司的分類級別。
第二章??分類等級
第五條?監管部門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的監測指標進行評分,將融資擔保公司分為四個等級:
(一)A級(90分及以上):公司經營非常穩健,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完善,業務創新能力強,經營業績優良,風險管控能力強,業務管理規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處于行業領先水平。
(二)B級(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公司經營穩健,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與業務發展基本匹配,風險管控能力較強,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管理較為規范,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較強,經營業績較好。
(三)C級(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公司經營存在一定不穩定性,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業務管理存在欠缺,基本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一般。
(四)D級(不合格):公司經營存在重大風險問題,出現嚴重違法或違規經營行為,業務發展停滯,財務狀況惡化,在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難以正常經營,嚴重損害被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利益。
第三章??分類依據
第六條?監管部門根據以下監測指標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分類:
(一)公司治理情況;
(二)合規經營情況;
(三)業務開展情況;
(四)風險防范情況;
(五)政策支持情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六)接受監管工作情況,包括現場檢查情況、非現場監管情況,日常監管中所獲得的監管信息。
每類監測指標由若干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1、2)。
第七條?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類不得高于C級:
1.報送隱瞞重要事實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未報告其發生的風險事件的;
2.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的;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在保余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超過其凈資產的15倍的;
3.未按規定足額提取未到期擔保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和一般風險準備金的;
4.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的;
5.自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資產安全性、流動性規定的;
6.投訴舉報事件頻發,每年經查核屬實的被投訴舉報次數超過在保業務筆數1%的;
7.變更相關事項,未按《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備案的;
8.存在賬外變相違規收取客戶保證金,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擔保責任解除后拒不歸還客戶保證金等任一行為之一的;
9.多次出現應償未償的;
10.監管部門發現問題,公司未按監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第八條?融資擔保公司凡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管部門認定后,分類直接評為D級:
1.未經批準合并或者分立,未經批準減少注冊資本或者未經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
2.偏離主業,超范圍經營,受托投資,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從事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抽逃注冊資本,賬外經營、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等,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3.拒絕、阻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4.報送虛假的經營報告、財務報告、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拒絕向監管部門報送上述文件、資料的;
5.發生規定應報告的重大風險事件情形,未按規定報告或有效處置的。
第九條?融資擔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部門確認后,酌情予以加分,加分總分不超過10分。
(一)創新擔保產品和模式,具有積極服務中小微企業、“三農”及創業創新的典型做法,及時上報監管部門,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認可的;(3分)
(二)評級當年或上一年度受到地市(廳)級以上表彰的;(3分)
(三)接受外部信用評級且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的;(3分)
(四)建立完善資本金持續補充、代償補償等機制的。(3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此項為應考核項,不作為加分項)
第四章??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條?監管部門依據分類評級結果,對融資擔保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對A級機構,積極支持公司發展,相應降低現場檢查的頻率,在優化審批備案等監管工作程序、依法合規提高放大倍數上限、政策扶持、新業務開展和推薦開展新型政銀擔合作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二條?對B級機構,在政策扶持和新業務開展、推薦開展新型政銀擔合作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同時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在現場檢查時應重點關注存在風險的領域,下達整改通知書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環節,督促其進行整改;
2.適時根據公司的實際經營和風險狀況,進行相應的監管指導。
第十三條?對C級機構,除可采取B級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公司的業務開展及風險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加強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力度;
2.每半年至少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一次監督管理談話;
3.要求融資擔保公司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4.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
5.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
6.責令其停止增設分支機構;
7.向被擔保人的債權人通報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情況;
8.必要時可在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新業務開展等市場準入、辦理變更備案等方面進行限制。
第十四條?對D級機構,除可采取B級、C級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制定和啟動防范化解風險方案,并督促控股股東制定救助方案;
2.通報轄內金融機構,加大協調對接力度,穩妥處置存量風險;
3.勸導退出融資擔保行業;
4.違法行為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存在違反《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相關規定的,監管部門應根據具體情形按照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分類評級工作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自查、縣(市、區)初評、市州復評和省級確定評級四個環節。開展分類評級工作當年的1-3月,融資擔保公司開展自評,根據上兩個年度運營情況,填寫自評報告并提交基礎材料;在此基礎上,縣(市、區)根據融資擔保公司自評報告及基礎材料,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組織開展初評,將初評意見報送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市州根據縣(市、區)初評意見,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開展復評,其中市級融資擔保機構直接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開展初評,于4月底之前將復評(初評)意見及基礎材料報送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省級綜合市、縣評分情況,結合日常監管工作情況確定評級,其中省級融資擔保機構直接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確定評級結果,6月底前完成分類評級工作。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分類評級相關工作,必要時可借鑒和參考第三方機構評級報告。
第十七條?根據分類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情況、財務情況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并在“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中報送相關信息,接受監督部門日常監管。
第十八條?各級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監管工作,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制定完善監管制度,加強監管人員隊伍建設,持續開展監管人員培訓,提高監管工作水平。
第十九條?監管部門應從“湖北省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融資擔保公司銀行對賬單、銀行流水、財務報表、賬簿等有關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
第二十條?融資擔保公司評級結果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向各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進行反饋,由市州地方金融工作局逐一向轄區內融資擔保公司進行反饋。如有異議,融資擔保公司應在收到評級結果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反饋意見,并附相應佐證材料。省地方金融監督管局將結合實際工作需要,適時向湖北省經信廳、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人行武漢分行、湖北銀保監局等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反饋相關評級信息。分類評級結果主要供監管部門使用,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將分類結果用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第二十一條?評級工作結束后,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及各市州縣地方金融工作局(辦)做好評級工作和評級材料等文件、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二條?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監管要求,結合本省融資擔保監管工作實際,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可適時對本辦法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全省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計分表;
??????2.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分類評級計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