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結構性收購處置業務是指公司在收購金融不良資產前已確定了后期資產管理和處置方式,并以此確定項目主要交易結構的業務。主要包括合作收購處置、指定收購處置和受托收購處置三類。
(1)合作收購處置業務:公司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以公司名義收購出讓方債權資產,購得債權資產后,公司作為債權資產所有人將債權資產委托投資方管理或處置,實現風險共擔、收益共享,最終在資產增值或收益達到退出條件后,按約定好的收益分配方式實施退出,債權資產按合作協議約定處理。
(2)指定收購處置業務:在公司收購不良資產前,投資方基于對標的債權資產的調查了解,向公司書面報價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證金,公司購得指定債權資產后啟動公開轉讓流程,投資方承諾以不低于其收購報價的出價參與公開競價,公司將債權資產轉讓給最高出價方。
(3)委托收購處置業務:國有出資企業基于自身需要,或政府出于維穩、解決企業經營困難、便于開展地方經濟工作、實施重大規劃等各種原因,委托公司收購出讓方標的債權資產,并先期向公司支付保證金,公司購得標的債權資產后,按約定價格以協議方式向其轉讓債權資產。